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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替人送生物醇油 操作不當被燒成重傷
青島創信時代工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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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替人送生物醇油 操作不當被燒成重傷
義務替人送生物醇油 操作不當被燒成重傷
本報訊 江蘇省如東縣一無經營生物醇油資質的業主劉某臨時請朋友高某幫忙加送生物醇油,結果發生火災事故,致高某構成四級傷殘。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高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其余損失由供貨人劉某與快餐店店主王某按事故主次責任分擔。
王某經營一家快餐店,其廚具經改裝後以生物醇油作為燃料,平時由個體戶劉某供貨並負責添加。2011年7月10日傍晚,快餐店急需用油,劉某因外出遂請朋友高某幫忙加送。高某在利用管道向快餐店廚房內的儲油桶添加生物醇油時,因油溢出引發火災,最終導致高某被燒傷,廚房內物品亦不同程度損毀。出院後,高某被評定為人身損害四級傷殘。
經公安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為高某操作不當致生物醇油滿溢,遇現場不防爆電氣設備發生燃燒,引起火災。高某多次要求賠償未果後,一紙訴狀將王某和劉某告上法院。
法庭上,王某辯稱,與高某不存在買賣關系,受傷後果系原告操作不當所致,自己快餐店也有巨額損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劉某未答辯舉證。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無證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醇油,在請高某運送前,沒有告知生物醇油的危險性及添加時的註意事項,並且未能提供合適的運輸工具,導致高某在添加生物醇油時盲目操作發生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某向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購買生物醇油,廚房儲油桶周圍有易燃設備,火災事故發生後,亦未采取合適的消防救助措施,應承擔次要責任。高某臨時幫助加送生物醇油,未收取報酬,與劉某之間屬於幫工法律關系,其在運輸及添加過程中雖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未盡到必要的安全註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劉某及王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高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6萬余元,由劉某承擔63%的賠償責任,王某承擔27%的賠償責任,其余10%由高某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古 林 曹 俊)
■連線法官■
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生物醇油的監管
“生物醇油,俗稱醇基液體燃料,它是以甲醇為主要原料,按特定工藝配方,經化學勾兌合成的一種生物質液體燃料,在生活中主要作為替代燃料用於各類餐館,屬危險化學品許可經營範圍。因該燃料燃點低,在使用、運輸或存儲過程中易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
據該案承辦法官張鑫燕介紹,生物醇油的國家標準是《GB16663-1996醇基液體燃料》,國家對其生產、存儲、運輸均有嚴格要求。本案中,劉某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生物醇油,其經營設施相當簡陋,運輸車輛沒有安全防火設計,缺少必要的防護措施,並且沒有對高某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快餐店店主王某在油料儲存區也未設置防火設施,多種因素疊加導致本起火災事故的發生,各方應按照事故主次責任分擔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針對生物醇油的管理規範尚未制定,其管理基本處於真空地帶,以至於市場上流通的生物醇油質量參差不齊。一些餐館對其危險性缺乏必要認識,為節省成本,向無證商販購買後作為燃料,使用的竈具大多是改裝而成,並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燃燒器,有的甚至還在儲油桶周圍堆置易燃物,存在較大隱患。” 張鑫燕提醒,應由政府牽頭,組織安監、消防、交通、工商、質監等部門,對生物醇油的經營、運輸、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整治,以消除安全隱患。(顧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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